幼儿上课摔伤,幼儿园需负责任
1999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,福田区某幼儿园两名教师安排学生在幼儿园进行户外活动。幼儿陈某在玩滑梯时,从滑梯摔出,头部撞伤。幼儿园承担了全部医药费1600余元,后又支付这名幼儿家长1000元作为赔偿。由于陈某父母与幼儿园在索赔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陈某父母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,要求幼儿园赔偿幼儿医药费、整容费、生活补助费、精神损害费等共约15万余元。
福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幼儿园老师在安排学生进行户外活动时,对学生的健康保护负有义务。对于原告的损害,依法应由被告幼儿园适当给予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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